取暖电锅炉电锅炉是以电力为能源,利用电阻发热或电磁感应发热,通过锅炉的换热部位把热媒水或有机热载体(导热油)加热到一定参数(温度、压力)时,向外输出具有额定工质的一种热能机械设备。国务院修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锅炉的定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也就是说,无论使用什么燃料,其规定范围都是一样的,只是燃料热源不同。电锅炉必须同样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对于容积大于等于30L的蒸汽锅炉,使用者必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办理锅炉使用证,而且每年要接受使用证的年检。
对于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我们习惯称之为免检型小型蒸汽锅炉(也称蒸汽发生器),不需要办理使用证。对于常压的热水锅炉,无论容积是多大的,都不需要办理锅炉使用证。
能源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保障。能源消费水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2000年以后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及消费大国。随着能源消费的急剧增加,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人类在积极寻找一条实现能源、环境、文明、和谐发展的道路。因此,全面构筑经济、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注意事项:
1、锅炉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2、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告知送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告知后即可施工。
3、锅炉的注册登记。锅炉验收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写《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并申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
4、锅炉的运行。锅炉运行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人员操作,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八项制度、六项记录。